来源:2025年12月4日 银龄上海
许多老人认为口头承诺就能将财产留给指定子女,家人之间也都知晓并认可。可一旦老人离世,曾经的“口头承诺”却往往无法实现,最终引发家庭纠纷甚至对簿公堂。
陈阿婆育有一儿一女,儿子随前夫生活。陈阿婆与女儿共同生活,女儿对她悉心照料,甚至在心脏病突发时救回她的性命。陈阿婆多次在家庭聚会、邻里聊天中明确表示:“我的财产全都留给女儿。”一次住院期间,陈阿婆在两位病友见证下口头表示将财产留给女儿。康复出院后,陈阿婆却以“触霉头”“大家都听到了”“这么多人证明”为由拒绝订立书面遗嘱。
陈阿婆离世后,法院认定,陈阿婆平日里所立遗嘱并非处于危急情况且无见证人,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,属于无效遗嘱;第一次住院时所立的口头遗嘱,当时是符合要件有效的遗嘱,但在陈阿婆危急情况消除康复后,也随之无效。最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,儿子、女儿均有继承权,继承份额根据具体赡养情况有所区别。
《民法典》第1138条的规定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,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口头遗嘱确实是最简便的方式,但是订立口头只有危急情况下才能适用,且需两个见证人;一旦危急情况消除,口头遗嘱随之无效,需要重新订立。